2010-06-12 00:08:34不悔

對本人侮辱、毀謗豁免權聲明!

鄭大為沒有誤判賣國!

他因為愛國而批判濫權辱國的曾志朗『囂張跋扈』!

曾志朗真的愛國嗎?您想知道他的真面貌嗎?

歡迎您蒞臨我的小客棧,試著瞭解賽事抗議真相(事實與證據)!

地址:http://mypaper.pchome.com.tw/tigerhunty

想知道曾志朗真面貌以及敝人陋文依據者,請至下址遊覽:

網址:http://zh.wikipedia.org/zh/%E6%9B%BE%E5%BF%97%E6%9C%97

 

我的小客棧是超級自由、民主的,超級到不計較個人毀譽、性命!

即使對我個人加以毀謗、侮辱、恐嚇,也絕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我聲明『拋棄任何對我個人毀謗、侮辱、恐嚇之民刑事追訴權』,

若我違約告任何人,被告者可引用此文抗辯,

而且,我必在法院前~刎頸自裁,謝罪國人!

我之所以這樣聲明,就是為了真正的自由和民主,

真正自由和民主的種子~辯論,

我更理解每個人在辯論時,都會先站在自己的立場和認識,

而可能因此而憤怒,很好!不要讓憤怒壓抑自己!

不過有個小建議~對自己的憤怒負責!

觀照自己為何憤怒?探討自己想要什麼?

我的陋文中,也充滿憤怒和斥責,

我憤怒於奸佞亂臣辱國、殘害忠貞能士,

我想要我們的國家真得成為『人民作主』!

 

但是,如果毀謗、侮辱我的父母、祖先,告無赦!

毀謗、侮辱我的親友,告不告是他們的權利!

對此,我提供有關的刑法常識:

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釋字509要旨: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不罰。】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96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刑事判決指出,須同時符合(一)評論之事須為可受公評之事。(二)評論須適當。(三)評論須善意發表等3項要件,始不罰。

【再度保證聲明】

對本人違反上開法條者,本人聲明拋棄一切民刑事追訴權。

 
【但侮辱、毀謗本人祖先者,以刑法第312條~告無赦!】

312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北京人 2011-07-28 01:51:31

祖先是林覺民... 是喔?
有沒有證明啊? 秀一下!

啊我的祖先是北京人啦.....

為什麼呢? 2011-03-30 01:31:18

但是,如果毀謗、侮辱我的父母、祖先,告無赦!

為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