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8 17:22:44黛博拉.戴

大家一起來拒捺指紋@黃文雄

大家一起來拒捺指紋

黃文雄


上週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時,全體民間委員聯合提案,要求行政院就「戶籍法」第八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就該條有關按捺指紋部分聲請停止執行的暫時處分。我自己更明言:必要時我會拒按指紋。謝院長會上的反應很政治,也很難了解:該條存在已八年,過去沒人聲請釋憲,現在提出,會有「行政程序問題」;且會傷害政黨和解共生。會後這幾天,他雖也說要和民間委員會再溝通,對外的發言卻是:「於法有據,如期實施」。

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專家才能談論的問題。用「沒有身分證日子將很不好過」來「強制」「全民」按捺指紋,其所牽涉到法律和人權問題相當簡單明白,您想不想試行了解?

「戶籍法」第八條是這麼說的:「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我們就來看看行政院自己的法規委員會怎麼看這條法律。

第一,該條「所定『請領』,應指人民第一次主動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而不包括換發或補發之情形」。第二,「捺指紋之錄存、運用及管理,屬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換言之,單憑該條,國民指紋不能拿來做戶政以外的用途。第三,服役過的國民已經被迫按捺過指紋,該條也沒說還要再按一次,更沒說,國民拒按時,政府是否可以拒發。第四,如果人民拒絕按捺指紋呢?「本法並未有主管機關得主動要求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法源依據,亦未規定有得收回、註銷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失效情形等相關規定。」

前述民間委員就是因為有這些和其他法律問題,才會要求行政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和暫時處分。這是一般民主國家碰到法律有嚴重疑義時非常常識性的做法,並不是在唱甚麼高調。讀者也應該可以了解:我之所以聲明將拒按指紋,並不是一個「九怪」老人的「九怪」行為。既然有這麼多疑義,為甚麼不請憲法法庭把它說清楚呢?

可是,謝院長似乎已經決心不顧法規會的法律分析,而選擇和內政部站在一邊。可是您知道內政部怎麼解釋政府可以註銷舊身分證的法源問題嗎?因為政府「歷次」(四十三年、五十四年、六十五年及七十五年)都已這樣做過。我們都知道那是以行政命令治國的時代。內政部好像並沒和我們活在同一個時代。

更糟的是,不只內政部和謝院長如此,在內政部和建檔科技業者的聯合遊說下,立法院也一直拒絕修正「戶籍法」這條問題重重的法律。行政和立法部門似乎都有這麼一個設計:儘管法律有問題,但是人民沒有身分證將很難過日子,自然會乖乖地拿指紋來交換身分證。有這樣的立法院,也就會有這樣的行政院;反之,亦然。

台灣的公民會不會都這麼「乖」,屈從於這種「強制」「全民」按捺指紋的雙重綁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身分證這種殖民威權殘留物的民主國家的人民可不這麼乖。雖然經歷史無前例的九一一恐怖攻擊,布希政府也有意推動,至今也只有「部份」外國人和「某些」州的州民須按指紋。英國從佘契爾夫人時代經歷梅傑政府和兩任工黨政府,數十年來也推動不成。日本則反而把原來外國人須按指紋的規定撤銷了。即使專制的中國也只於正在推行的身分證預留指紋欄。如果台灣真的「如期實施」,不但「超美趕英」,連中國也將遠遠落後。這是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所要的國際形象嗎?

如果政府拒絕聲請釋憲,我希望您會和我一起行使抗拒國家不當作為的人民抵抗權,我們可以拒按指紋,也可以打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憲法法院。我們不能讓台灣的民主化一路倒退。(作者為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人權小組提案人之一)

China Times, 200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