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1-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3/10/21-【奢侈稅-銷售高額消費貨物】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為防止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自100年6月1日起,即針對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且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以上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且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即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非供自用者,可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免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除符合前揭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外,凡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均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呼籲相關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之心態,如經查獲,除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規定補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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