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1-【綜所稅-災害損失】高雄市地下管線氣爆事件災害損失,可以減免稅捐
103/08/01-【綜所稅-災害損失】高雄市地下管線氣爆事件災害損失,可以減免稅捐
高雄市(7月31日)深夜發生石化氣爆事件,釀成重大傷害,尤其前鎮及苓雅區民眾及商家受損嚴重,高雄國稅局關懷災損民眾,並貼心提醒您災害損失金額可以減免稅捐,另因氣爆事件影響而無法營業之小規模營業人,高雄國稅局會主動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關於高雄市民較關切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如下,請參考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依其申報損失金額審核認定,免再派員實地勘查;另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該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若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惟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若業者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所得或其他所得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勘查經核定者,仍可於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以上規定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高雄國稅局暨各分局、稽徵所辦理,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並指出,有關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亦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自行下載及列印(首頁/災害損失申報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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