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9-【扣繳申報】受託人申報信託收入義務
103/04/29-【扣繳申報】受託人申報信託收入義務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102年將不動產贈與其子,並由本人(陳先生)當受託人及其子為受益人。聽說,在1月底前要申報信託財產收入。
依此案例,陳先生是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在103年1月31日前(今年可延至2月5日前),應填具102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成本、費用、或分配予其子(受益人)之所得額,並檢附102年度收入相關憑證,如扣繳憑單等,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今年可延至2月15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其子(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或填發,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且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免罰。
受託人未依規定申報、短漏報信託財產收入、虛列費用或計算受益人所得額比例有誤,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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