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28-【證券交易所得】1萬股以下IPO股票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承銷取得之股票
103/01/28-【證券交易所得】1萬股以下IPO股票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承銷取得之股票
年度又開始了!部分民眾會趁著年節空檔整理去(102)年的所得資料,以為5月的所得稅申報做準備。值得民眾特別注意的是個人的股票交易所得自102年起必須納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民眾要記得提早蒐集股票交易的相關資料。
102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範圍包含: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至於IPO股票交易所得指的是IPO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交易所得。自102年起,個人IPO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舉例說明】
假設A公司102年3月1日上市,(一)甲君於公開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股票2,000股,102年7月1日全數出售,甲君所出售A公司股票2,000股係承銷取得,所以全數不課稅。(二)乙君於A公司興櫃階段取得股票6,000股,公開承銷階段又取得2,000股,102年7月1日乙君出售股數7,000股者,雖然出售IPO股數合計在1萬股以下,然依先進先出法,其中6,000股非屬承銷取得,仍應核實課稅,另1,000股屬公開承銷取得,且在1萬股以下,則無須課稅,也就是說,乙君出售IPO股票股數雖在1萬股以下,但並非全數毋須課稅。
個人出售IPO股票股數在1萬股以下者,仍應注意是否屬承銷取得,非屬承銷取得的股票交易所得仍應一併申報繳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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