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06-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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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6-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扣繳申報:
1.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2.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扣繳申報: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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