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9 01:13:4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0/25-兩棟房屋以上,地價稅可否同時享用自用住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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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5-兩棟房屋以上,地價稅可否同時享用自用住宅稅率?
(以三棟房屋為例)夫妻兩人若擁有二棟以上房屋時,「其中一處供夫妻設籍居住」,「一處供夫或妻之父母設籍居住」,「一處供夫或妻之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每一處均無出租,無營業」,「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平方公尺」,則其房屋均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