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7 13:25:3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9.07-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經更正後,不再重新寄發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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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7-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經更正後,不再重新寄發稅單
民眾因欠稅未繳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事後發現原核定所得有誤,經提出更正後,所得已減少,稅額降低,而詢問可否重新核發繳款書以補繳稅款?
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僅須由國稅局將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不會再重新寄發繳款書。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如對核定情形有疑義,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依法申請復查,如因欠繳稅捐而遭移送執行後,雖仍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惟因已移送執行,除原逾繳納期間所加徵之滯納金可按更正後之稅額計算外,國稅局並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也不會撤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