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01:12:1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9.02-【營所稅-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因康芮颱風所造成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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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2-【營所稅-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因康芮颱風所造成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康芮颱風挾帶豪雨造成中南部地區受害,提醒受災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於申報本(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後,該稽徵機關將主動通報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又如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或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5年內平均攤列。
受災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