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6 23:58:0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16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不同,營利事業應依情形分別適用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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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6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不同,營利事業應依情形分別適用列報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兩者差異性,依正確規定分別列報。
商品盤損:僅對於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

商品報廢: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

商品報廢及商品盤損,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損失外,應分別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調查),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
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商品盤損金額1千萬餘元。該公司說明該等商品係屬破損、呆滯而廢棄不再出售且盤損率未達1﹪,惟僅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該商品盤損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致予以剔除補稅。
補充說明,為簡化營利事業報備之勘查程序,加速案件審理,財政部於101年11月26日修正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將報備案件得採書面審查之條件由報備金額新臺幣350萬元提高為500萬元,以減少徵納雙方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