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6 09:56:2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15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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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5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罰則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如何處理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 已扣取稅款 ,但未 於 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 所扣 稅款者, 每超過 2 日,須按應繳的稅額 加徵 1 %滯納金, 如果 超過 滯納期限 30 日 扣繳義務人 仍 未 繳納,稽徵機關 將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 如經查明扣繳義務人有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者,尚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
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未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時, 經稽徵機關查獲,依法可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以下或 3 倍以下罰鍰。但是如果扣繳義務人在没有被檢舉及在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經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則可免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規定處罰,但應加計利息。
三、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或未於 規定期限 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會受到什麼處罰?
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但未於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 憑單 ,將可按扣繳稅額處 10%~20% 罰鍰,但有上、下限金額限制。
四、什麼情況 下,扣繳義務人將被處以刑罰?
扣繳義務人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不為扣繳稅捐或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稽徵機關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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