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20:23:3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22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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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捐贈           列舉-醫藥及生育費           列舉-災害損失

列舉-保險費       列舉-購屋借款利息           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月子中心費用: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長期照護費用:財政部101.11.07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整型費用:因車禍受傷之整型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之換膚手術等,因係為恢復健康之整型手術,其醫療費用支出才可列舉扣除,並須檢附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但單純為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整型,如割雙眼皮、拉皮、隆乳、隆鼻等,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國外就醫: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療費,應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才可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往返國外之交通費、旅費雖因就醫就而發生,但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扣除。

護理之家: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釋令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就安養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份之收費(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
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條件。

自行購買藥物:因為病情需要,自行購買、使用醫院、診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藥費可以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一)醫院、診所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證明。
(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或輪椅支出,可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及購入輔助器材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收據申報列舉扣除。

假牙及植牙費用:因牙病所發生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用支出,可憑符合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出具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列舉扣除,但如果以美容為目的所花費支出,因不屬於醫療性質不得扣除。

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不符合扣除之規定

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是支付給臍帶血銀行的費用,性質上為保存費不能列報扣除。

健康檢查:嗣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其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得申報扣除。如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之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能申報扣除。

國外旅遊時,因病需在國外治療:取得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醫療費證明(註:大陸地區就醫者,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可申報扣除。除已領保險給付部分,海外就醫之醫療及生育費沒扣除上限,旅遊往返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不屬於醫療支出、無法扣除抵稅。
大陸就醫: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申報扣除。
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後,始得列報扣除。

給付公立或與全民健保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所收取之費用,憑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之收據核實認列。

因聽障裝置人工電子耳之支出:可依法列報扣除。
但受有補助之醫療費用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故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醫療費超過社會局補助金額,且於支出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扣除者,得檢附社會局出具詳載: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已收取醫療收據(或發票)正本之金額及未受補助金額(或加蓋該局印章之原醫療費收據影本)之證明文件,暨醫師診斷證明,就上述未受補助金額申請列報扣除,自其實際支付醫療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憑證已繳交服務機關或遺失時?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收據正本遺失時,可憑原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蓋章證明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