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1 21:02:5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21【列舉-捐贈】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恐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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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近來查獲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稅捐,在捐贈收據上偽填捐贈人姓名、捐贈金額及日期,或偽簽經辦人姓名之署押,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浮報捐贈扣除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到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以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予移送刑責。

【舉例說明】
A君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配偶及子於96年度僅捐贈6萬餘元,竟偽造不實捐贈收據3紙,面額合計36萬餘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捐贈扣除額29萬餘元,逃漏綜合所得稅2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A君除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緩刑外,並應額外向公庫支付5萬餘元之附條件緩刑判決金確定在案。

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恐同時涉有刑事責任,並應支付高額附條件緩刑判決金,實在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切勿自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