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6 23:15:1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22【地價稅】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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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包括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核課處分相關機關重行審酌,給予合理公平處分。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
【復查】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即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訴願】如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據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如對訴願決定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6及229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依所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新臺幣40萬元以上者,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依上述各階段規定期限提起行政救濟,避免因「程序不合,實體不究」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