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0 22:57:1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6.27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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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維持茶農間之租稅衡平,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該部72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91號函規定,茶農如有接受他人委託加工茶菁,應辦理營業登記並應就其加工之勞務課徵營業稅。鑒於茶菁加工屬製作粗茶或茶葉之必要程序,且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業就農民自產茶菁自行加工之農產物免徵營業稅,對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之茶農,如就其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勞務仍須課徵營業稅,將增加茶農生產成本,為期不論自行加工或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農產物租稅待遇一致,爰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將其收穫之茶菁委託加工免徵營業稅,俾各規模茶農得以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專營自產茶菁自行加工成粗茶或茶葉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依上開新規定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接受非農民委託加工或接受委託者未具農民身分者,依財政部72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91號函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落實保障農民生計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