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6 20:02:25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7.5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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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參與義賣活動,支付價款與取得商品之間,顯有對價關係,並不具有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故王小姐參與義賣書展之收據不可以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