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30 22:19:30高木
蘇案更審再判死刑(三)
有了蘇案以來,我常常聽到這樣的聲音:「如果保障了蘇建和等三人,那如何保障被害人?」這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質疑,因為它的假設前提就錯了。要對蘇建和等三人施以刑罰,必須是以三人有犯罪為前提,否則三人如果沒有犯罪,處罰他們又有被害人有什麼關連性?
至今被害人的阿媽還在詛咒這三個人還沒死,可是我一直很想問阿媽,如果他們三個人真的不是兇手(以現在的證據來看,確實很可能不是),我們把他們殺了,又真的對嗎?又真的能夠讓吳銘漢夫婦昭雪嗎?
被害人當然應該受到保障、犯罪人當然應該受到刑罰,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犯罪人未必就是被告,被告未必就是犯罪人。仇恨無法解決問題,尤其是方向錯誤的仇恨,更可能會造成更多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