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6 15:01:03釋迦法雨

369人民抗爭、示威是「政府」執政者的恥辱;肇事逃逸之車禍理賠,假如我是執政者,我會、、、

     369人民抗爭、示威是「政府」執政者的恥辱;肇事逃逸之車禍理賠,假如我是執政者,我會、、、

   在臺灣我看過很多次臺灣人民的抗爭、示威,都是合乎天理、人情、和國法的抗議、抗爭,沒有什麼非理性的抗議和抗爭;唯有兩三次是逃亡避難到臺灣的中國人主其事,藉故滋事以獲取個人的政治利益為前提的非理性抗議和抗爭,除此之外,一般臺灣人民的抗議和抗爭,都是合乎天理、人情、和國法的抗議、抗爭,這就是「政府」執政者的莫大恥辱和無能的表現。

       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管理眾人之事務、以服務人民為目的。」並不是「管理眾人」當人民的主人,那是『中國封建時代』毒素思想,時至今日的民主時代,這群逃亡避難到臺灣的殘兵敗將和難民,卻都還是有著濃厚的『中國封建時代』毒素思想,確實是非常可悲、可憐和可惡。

    當牠們在「競選時」,口口聲聲說是要為人民服務,要如何如何的幫助你、協助你,是不是!?牠們把你捧成是牠們的親生父母、祖父母一般,牠們是你的孝子賢孫,牠們向你買票、請客、請您免費去遊覽名勝古蹟、吃飯等等,處處服侍你,唯恐你不高興,牠們如此的委曲求全的目的,說穿了就是要你「高興的投給牠」這『神聖〈或是非常罪惡〉的一票』。

      當這群「豬頭政客」、「狗頭政客」獲得了你那「非常罪惡的一票『當選』了!」於是牠們處處想辦法『撈本』之外,更進一步的是貪污利息和下一屆的競選資金,這是一定的道理;於是:你想要見牠一面,比登天還要困難,最經典的畫面莫過於「八八水災」時,臺東有一中國人青年當著馬英九的面說:「我們要見你一面,竟然是如此的困難、、、。」馬英九回答:「我不是來了嗎?」結果還是沒有幫助這個青年,尋找他失蹤父親的下落,拍拍屁股走人。

       特別注意:若有上述買票行為時,請勿拒絕,處處參加並且收集證據,包括錄影、錄音及證人證物等等,提供給反對黨候選人並且和他一齊向地檢署提出檢舉,你就可以獲得『巨額檢舉獎金』,並且是善行一樁;反之,如果你接受買票行為,卻還投票給牠,讓牠當選,除了你犯法、犯罪之外,你將會得到惡報,同時牠當然會瞧不起你,你的『人格』只值那麼一點點錢而已,這群「豬頭政客」、「狗頭政客」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你不僅只是出賣自己的人格,被牠瞧不起之外,連你祖先十八代都會因你的出賣自己的人格、家教而蒙羞,做鬼也抬不起頭來。

       話說回來,當這群「豬頭政客」、「狗頭政客」獲得了你那「非常罪惡的一票『當選』了!」牠們會理你才怪,因此人民的冤屈、不滿,無處申訴,因此在累積了滿腹委屈之後,一有機會,於是就爆發了抗議與抗爭;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因此我早就想到『假如我是執政者時我將:』

    1、政策剛要成型時:必須先「廣徵一般民意之支持」〈並非僅有什麼專家學者〉,之後再徵詢意見專家學者之參考意見,若有少數人民還是堅持反對時,應該交付『公投』決定。〈人民做主決定,民主常態,誰來抗爭?〉

         2、若未經「公投決定」之陳情案件,可交付當地『公投』決定之。

     3、若屬『個人陳情』案件,則應該「以合情合理合法,將心比心的方式,幫助人民取得「滿意」的服務」,故人民僅僅需要一封陳情信即可搞定,何須大張旗鼓抗爭、抗議?

     4、為了親近民眾,聽取「真正民意」每月月底必須由「政府制定題目後公布」廣徵全國人民有興趣者,參加討論,討論結果,做為施政依據,若有爭議時,亦應交付公投決定之。

     5、政府利用「公權力」制定的法規,應該除了政府「有權力和權利」之外,更應該『要負有義務』,例如:政府規定:「汽車、機車強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立意良善,是在保護無辜的被害人,但是因立法的不周密,至今有很多被「車子」撞死的或成為植物人的人民,因『加害駕駛人肇事逃逸』,又警察沒有追查線索的狀況下,無法破案,因此被害人在不知道加害人的狀況下,得不到保險公司的救濟理賠金,這樣一來,完全失去了「汽車、機車強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美意或實際救濟受害者,反而成為『強制剝削人民以及圖利財團』和變相的鼓勵『肇事者逃逸』的惡法!?

      因此,我認為應該成立一個『跨各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會亦可〉,凡有收取「汽車、機車強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之保險公司,皆要提撥一定比率的「汽車、機車強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金,給『跨各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會亦可〉,它專門負責『駕駛肇事逃逸』之事件賠償事宜,在「車禍發生後第一時間三天內,立即由當地警察局通報『跨各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會亦可〉,請它們必須依照規定『立即賠償給被害人或其遺族,以做為醫治被害人或辦理被害人後事之「喪葬」費用」。

      至於『加害人肇事逃逸』後,又警察沒有追查線索的狀況下,無法破案的賠償事宜就由『跨各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會亦可〉按規定賠償,至於追查通緝抓『加害人肇事逃逸之駕駛人及車輛』是政府警政署之責任,並不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所以政府既然「硬性規定人民強制納保第三者責任險」,也應該「強制保險公司理賠義務」,否則政府僅只是在『圖利財團』而已。

      事後若有破案時,再由應該負責之投保理賠義務保險公司『補繳回』給『跨各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會亦可〉,補足已經支付出去之款項和利息,並向逃逸駕駛索取各種費用支出及手續費,並請求加重其刑。

    據稱目前已經累積很多此種『車禍駕駛,肇事逃逸;車禍受害者求償無門的悲劇,這正是人民的悲哀,只有繳費的義務,遇到『車禍駕駛,肇事逃逸』,追捕『車禍駕駛,肇事逃逸之駕駛人』此事明明是政府應盡之責任,卻推卸責任而不理賠,這是政府「硬性規定人民車輛必須強制納保第三者責任險」極大極不合理的諷刺惡法』。

 

寄給一親友就有一功德,可減一禍,寄給百親友就功德無量。2011/6/26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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