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8 21:39:33JH.S
加班時數之規定_勞基法32條
上班族 請注意!!
"慢性疲勞症候群"
關於 加班時數 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http://laws.cla.gov.tw/Chi/F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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