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5 23:08:13古 秀 美
合宜住宅建商土地取得日期可追溯至簽訂契約日
【CITYBEING樂活城市新聞古秀美記者/臺南報導】
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與政府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或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條件契約,自政府或國營事業取得之土地,以契約簽訂之日為土地取得日,決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計算土地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在去年上路,新制房屋及土地取得的認定時點,原則上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政府為政策性供給合理價格之房屋,規劃興辦合宜住宅,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建設公司自政府取得之土地及自行興建之房屋,除契約約定之部分戶數,均應依政府規定價格及承購戶條件銷售,且建設公司須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控管興建品質、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內政部營建署始移轉土地者,建商取得土地的認定時點可追溯至契約簽訂之日。
另國營事業配合政府督導活化運用土地之政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約定建設公司須買回國營事業分得之房屋、土地,該契約係以建設公司完成履約後取得開發案全部土地為目的,但建設公司須配合國營事業管控開發案計畫、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附買回價款等合約要件後,國營事業始移轉土地者,建設公司取得土地的認定時點亦可追溯至契約簽訂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建商於103年2月1日與政府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政府於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於105年1月3日移轉土地予建商,建商於106年3日5日出售,則該出售之土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課徵所得稅。各類型交易新舊制適用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