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7 16:38:08超傑克

美國最高法院對P2P軟體公司的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六月廿七日的判決,網路檔案交換程式的軟體公司,如果鼓勵或誘使用戶分享或交換影音版權檔案,必須為這樣的侵犯著作權行為負責,並將此案發回下級法院重審。IFPI台灣在得知這項消息後隨即發表聲明表示,美國的判決重申了網際網路應有的法律秩序,具有國際性的指標意義,希望台灣的法律也可以跟進,建立相同的法律秩序。表面上看來,這似乎是美國唱片產業與好萊塢電影工業的一場勝仗,然而若單純的把唱片業與網路檔案交換程式軟體公司的訟訴看成是雙方為互爭私利的零和遊戲實非大眾之福。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唱片產業發展一百年來,曾多次遭遇新科推出的重大衝擊,無論是光碟格式的出現、數位化與否的抉擇、MP3的誔生,一直到目前P2P軟體對產業造成的威脅,而能夠順應消費者需求,充份利用新科技所帶來的便利者,將成為產業重整之後的勝出者;P2P做為一種新科技,是網際網路技術不斷翻新的必然結果,是下一代網際網路「網格」應用(即利用用戶剩餘資源的計算能力來完成任務)的雛型,若是以保護著作權為由扼殺另一種型式的創新顯然過於武斷。

再者,P2P的技術不斷創新,另一種網路檔案分享的型式BT甚至可以逃避對原始檔案提供者IP的追查,如此對於P2P的防堵無疑變成一種科技角力,也照成資源的浪費,為了不讓這種狀況發生,或許\我們可以朝另一個方向來思考,既能讓用戶使用P2P軟體所帶來的科技便利,亦可使唱片產業與好萊塢電影工業的獲利模式得以持續。

台灣飛行網(KURO)董事長提出以C2C(Content to Community)解決P2P的方案,希望能在使用端、科技業者與唱片業者三方中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即飛行網協助唱片業者向用戶收取固定的會費,唱片業者則提供合法的歌曲下載,再按照用戶對歌曲的下載次數將會費分配給唱片公司,但是用戶自行提供的歌曲則不計算在內。

另一種模式則是目前正在尋求立委連署的「補償金」方案,就是生產或銷售可以用來重製著作物的產品或儲存媒介的廠商,必須就其所販賣的產品或儲存媒介,提撥一定比例的補償金,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雖然這兩種方法並非都完美,也牽涉了各方利益上的複雜分配,但若能透過充分溝通與多方意見的參與來達成共識,比起唱片產業消極地控訴與防堵P2P軟體,會是一個比較正面的方向;再者,唱片產業與好萊塢電影工業如何突破傳統的經營方式,創造出另一個獲利模式,就如同歷史上那些順應消費者需求並借助新科技之力重整產業秩序的先驅一樣,會是另一個值得再思考的方向。

PS:用的筆觸有些生硬,但這確實和你我有切身的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