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1 04:00:00天光
【美德時代】吹哨與揭弊,黃國昌玩真的?
【吹哨與揭弊,玩真的?】
黃國昌成立[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疑似以揭弊的名義養狗仔,行監控政敵之實。風波延燒至今,牽扯出幾個嚴重的法政問題,值得深思:
1.所謂的吹哨者,與狗仔或間諜之間的界線,如何拿捏?
黃宣稱[鏡週刊]養的只是狗仔,而他自己養的則是弊案調查員;問題是:鏡週刊難道只挖八卦與隱私,沒揭弊嗎?並非如此。鏡週刊揭露過許多重大弊端事件,隨便搜尋都有一拖拉庫。
而黃養的「調查員」,有沒有挖與公益不太有關的八卦緋聞或瑣碎隱私?顯然有,不然王義川、陳時中等人的純屬私人行程怎會被偷拍,還被反綠媒體大肆炒作?這些被炒作的爆料內容,與公益何干?
黃與鏡週刊,都經常與徵信社業者合作,說明其跟監行動的強度。黃的協會需要大量資金才能運作,被爆料疑似來自中資。假如真有中資,那黃的協會豈非就是中共旗下的特務組織之一?
我們是否能夠只從資金來源的不透明或行為樣態上對特定政黨有利或不利,就斷定黃的這類組織屬於敵國滲透行為?如果需要更多要件才能構成違反國安的法律案件,那會是什麼要件?
2.跟蹤行為需不需要規範?
黃國昌遭王義川質疑犯法時,反問:犯什麼法?
黃敢這樣反嗆,當然與現有法制漏洞有關。
台灣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2年上路,但立法時卻極為偷懶地將法律適用範圍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且反覆持續發生」的跟蹤騷擾行為,才算觸法。
這意思就是:出於政治滲透、軍事滲透、商業竊密、伺機行兇、八卦爆料、偷窺隱私、黑幫討債、開玩笑、惡作劇、跟蹤癖、...等等社會慣常認為絕大多數被跟蹤者不會樂見的行徑,只要不使用侵入性破壞手段(直接犯妨害秘密罪),就全都無刑責。
早在立法當初,民間就有不少人批評跟騷法適用範圍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不合理;筆者當年也批評過跟騷行為很容易成為前述政治滲透、商業竊密等多種動機的惡性手段。唯當年的立法者只求快速立法,缺乏遠見、魄力、與細膩週到的規劃,今日果然衍生出台灣社會的嚴重跟蹤怪象。
3.民間社會是否應該存在「組織化的揭弊機制」?
黃成立的協會,之所以讓人恐懼,根本原因不只是因為「吹哨者」這概念淪為政治攻防的工具,更是由於黃對於「吹哨者」的定義,徹底顛覆一般人對這一詞彙的認知定義。一般人認為的吹哨者,應該是指「出自集團內部主動向外揭露真相的人」才對。但黃的協會,居然可以系統化、制度化、組織化地「製造出大批吹哨者」,源源不絕提供黃「監督執政黨」的各種黑材料!
假如黃成立的協會真的都是在認真挖出事涉公益的重大弊案,例如,污染工廠偷排廢水廢氣、檢察官勾結被告脫罪、詐騙集團收買警察、政要收受賄款、公關公司拿紅色資金製造大量假帳號發送假訊息....這類,那這樣的協會簡直就是國家的「英雄聯盟」或「正義聯盟」,政府不僅不該打壓,還應該表揚,並提供補助預算,長期與之合作才對。
然而,黃的協會有發揮這樣的功能嗎?還是只發揮了打擊政敵的功能?到底有哪些弊案是因這個協會的存在才成功踢爆的? 黃應該詳細說明為何這個協會的存在才能直接促成吹哨者有膽量檢舉、揭弊者有勇氣調查,不是嗎?
黃的回應欠缺詳細,資金來源交代不清,組織運作模式不透明,這就難免啟人疑竇。
跳脫黃的風波不談,筆者個人其實很希望也很樂見民間能有真正的「英雄聯盟、正義聯盟」存在,以彌補現有公權力的不足。
很多事情,NGO比政府做起來更方便,更有效率。諸如重大污染事件的環保檢舉、反貪檢舉、反滲透檢舉之類的,其實很需要來自民間的自發正義勇士來參與。這類正義勇士如果是從犯罪團體內部向外爆料或檢舉,就可說是真正的「吹哨者」;若是從外部調查而踢爆弊案,也屬於真正的「揭弊英雄」;兩者都大大有功於國家社會,應受鼓勵及推廣。
然而,如果不是「真正的」吹哨者與揭弊英雄,反而拿這種強大的組織力量去遂行前述惡性重大的政治滲透、商業竊密、打擊政敵..等目的,則會構成國家社會的重大威脅;尤其當其幕後的支持者或主導者如果是意圖消滅我國民主制度的敵對大國時,後果不堪設想!
結論:黃國昌的「真假吹哨」風波,正好是我國公民社會一次重大的思想激盪,對我們逼問,強迫我們思考:「吹哨與揭弊」的真正意義何在?應有的存在模式為何?正確的執行方式為何?
2025-10-01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