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2 07:12:26marco
人力派遣與業務外包
人力派遣與業務外包
勞退新制十大因應對策
撰文:陳文賢
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在7月1日正式上路,對於國內產業,尤其是勞力密集的製造業造成相當明顯的衝擊。為了因應勞退新制的開辦,業主紛紛苦思因應之道,方法不外乎下列10種:1減薪、2關廠重開、3終止勞動契約重新認定、4減發年終獎金、5減緩調薪、6降低工資、7結清年資、8引導選擇新舊制、9薪酬制度設計、 人力派遣業務外包。關於「降低工資」、「結清年資」的部分,已在前期的專欄中說明,本文接著將探討其餘的策略。
適法性擺在第一位
不論採取哪種方法因應,都必須以「適法性」做為首要的判斷標準。以「減薪」為例,儘管只要薪資高於法定基本工資15,840元都不算違法,但薪資乃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議定的範圍,雇主不可片面減薪、或片面調整薪資內涵,否則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雇主若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再以「關廠重開」為例,勞基法第二十條明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在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新雇主仍然必須繼續予以承認。大費周章繞了一圈回來,對於人事成本的撙節一點作用也沒有。
「終止勞動契約重新任聘」之適法性也不無疑義。首先,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雇主除非有下列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再者,根據勞基法第十條,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仍然應該合併計算。從法律效果來看也是徒勞無功。
別為省小錢破壞士氣
如何「引導選擇新舊制」在實務操作上也面臨很大的困難。首先在勞退條例第九條中,已經賦予勞工自由選擇新舊制的法源,勞委會也明確指出,勞工有選擇退休制度的權利,未來勞工可自行向勞保局填報新舊制選擇意願書,勞保局將以勞工選擇為準,直接向雇主開單,由雇主提繳退休金。若員工的選擇乃遭受暴力、脅迫或詐欺所做成之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將面臨考驗。
除了消極面的適法性疑慮,若從積極面考量企業生存發展的長遠之計,一套以績效為導向的獎酬制度實為不可或缺的要素。若公司的薪資福利無法成為員工激勵的因素,讓員工提升工作績效、為公司爭取利潤,企業本身的損失會讓帳面上所節省的人事成本猶如杯水車薪。有鑑於此,採取諸如「減發年終獎金」、「減緩調薪」之類的消極策略,儘管並無適法性之疑慮,短期內也可以暫時舒緩公司的財務困境,但是對企業長期的生存發展卻是更嚴峻的挑戰。
人力派遣外包的妙用
相對而言,「人力派遣業務外包」、「薪酬制度設計」等因應方案,就是筆者較為推薦的解決之道,本文先就「人力派遣外包」做說明。
先說一個小故事:在一次機會裡,筆者到朋友的工廠去拜訪,對於其內部環境的髒亂留下深刻印象。筆者朋友也相當苦惱,表示其實他們也有負責環境清潔的部門,只是這種工作績效本來就難以量化,考核不易又缺乏激勵機制,自然就很難有所要求。瞭解問題癥結之後,筆者建議:何不輔導負責環境清潔的部門,另外成立一間清潔公司,然後再把工廠內環境清潔的業務外包給他們?
筆者的朋友真的照做了。隔了一段時間筆者再去造訪,工廠內的環境果然煥然一新!聽朋友說,他們輔導成立的清潔公司,現在不僅承包了自己的工廠,連隔壁工廠的環境清潔工作也包了下來,而且工作表現也相當不錯。
是什麼原因,讓同樣的一群人,本來連一個工廠的清潔都做不好,現在可以做好兩間工廠的清潔?關鍵就在於「激勵」。
由於「環境清潔」並非該工廠的「核心業務」,工廠不可能為了該部門花費太多人事與勞務管理的成本,更不可能建立一套具有足夠誘因的獎酬制度,激勵這群員工有良好的工作表現。可是當這群人自組清潔公司之後,「環境清潔」成為該公司的核心業務,工作表現會直接影響到他們的收入。當工作績效與薪資福利制度間存在正相關的連結,才有可能要求員工的工作表現。
彈性調節經營成本
除了工作績效考量之外,人力派遣與業務外包,更可以有效調節公司的經營成本,使之更具彈性。尤其是業務量多寡具有季節性差異的企業,便可以善用人力派遣和業務外包的策略,在業務較多的季節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定期的人力派遣契約,或直接將該項業務外包出去。
人力派遣和業務外包的策略,初期對人事成本的撙節並無明顯助益,但由於該業務經由人力派遣或業務外包之後,得以與外在市場競爭機制相連結,長遠來看對組織內部活化很有幫助。
勞退新制十大因應對策
撰文:陳文賢
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在7月1日正式上路,對於國內產業,尤其是勞力密集的製造業造成相當明顯的衝擊。為了因應勞退新制的開辦,業主紛紛苦思因應之道,方法不外乎下列10種:1減薪、2關廠重開、3終止勞動契約重新認定、4減發年終獎金、5減緩調薪、6降低工資、7結清年資、8引導選擇新舊制、9薪酬制度設計、 人力派遣業務外包。關於「降低工資」、「結清年資」的部分,已在前期的專欄中說明,本文接著將探討其餘的策略。
適法性擺在第一位
不論採取哪種方法因應,都必須以「適法性」做為首要的判斷標準。以「減薪」為例,儘管只要薪資高於法定基本工資15,840元都不算違法,但薪資乃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議定的範圍,雇主不可片面減薪、或片面調整薪資內涵,否則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雇主若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再以「關廠重開」為例,勞基法第二十條明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在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新雇主仍然必須繼續予以承認。大費周章繞了一圈回來,對於人事成本的撙節一點作用也沒有。
「終止勞動契約重新任聘」之適法性也不無疑義。首先,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雇主除非有下列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再者,根據勞基法第十條,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仍然應該合併計算。從法律效果來看也是徒勞無功。
別為省小錢破壞士氣
如何「引導選擇新舊制」在實務操作上也面臨很大的困難。首先在勞退條例第九條中,已經賦予勞工自由選擇新舊制的法源,勞委會也明確指出,勞工有選擇退休制度的權利,未來勞工可自行向勞保局填報新舊制選擇意願書,勞保局將以勞工選擇為準,直接向雇主開單,由雇主提繳退休金。若員工的選擇乃遭受暴力、脅迫或詐欺所做成之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將面臨考驗。
除了消極面的適法性疑慮,若從積極面考量企業生存發展的長遠之計,一套以績效為導向的獎酬制度實為不可或缺的要素。若公司的薪資福利無法成為員工激勵的因素,讓員工提升工作績效、為公司爭取利潤,企業本身的損失會讓帳面上所節省的人事成本猶如杯水車薪。有鑑於此,採取諸如「減發年終獎金」、「減緩調薪」之類的消極策略,儘管並無適法性之疑慮,短期內也可以暫時舒緩公司的財務困境,但是對企業長期的生存發展卻是更嚴峻的挑戰。
人力派遣外包的妙用
相對而言,「人力派遣業務外包」、「薪酬制度設計」等因應方案,就是筆者較為推薦的解決之道,本文先就「人力派遣外包」做說明。
先說一個小故事:在一次機會裡,筆者到朋友的工廠去拜訪,對於其內部環境的髒亂留下深刻印象。筆者朋友也相當苦惱,表示其實他們也有負責環境清潔的部門,只是這種工作績效本來就難以量化,考核不易又缺乏激勵機制,自然就很難有所要求。瞭解問題癥結之後,筆者建議:何不輔導負責環境清潔的部門,另外成立一間清潔公司,然後再把工廠內環境清潔的業務外包給他們?
筆者的朋友真的照做了。隔了一段時間筆者再去造訪,工廠內的環境果然煥然一新!聽朋友說,他們輔導成立的清潔公司,現在不僅承包了自己的工廠,連隔壁工廠的環境清潔工作也包了下來,而且工作表現也相當不錯。
是什麼原因,讓同樣的一群人,本來連一個工廠的清潔都做不好,現在可以做好兩間工廠的清潔?關鍵就在於「激勵」。
由於「環境清潔」並非該工廠的「核心業務」,工廠不可能為了該部門花費太多人事與勞務管理的成本,更不可能建立一套具有足夠誘因的獎酬制度,激勵這群員工有良好的工作表現。可是當這群人自組清潔公司之後,「環境清潔」成為該公司的核心業務,工作表現會直接影響到他們的收入。當工作績效與薪資福利制度間存在正相關的連結,才有可能要求員工的工作表現。
彈性調節經營成本
除了工作績效考量之外,人力派遣與業務外包,更可以有效調節公司的經營成本,使之更具彈性。尤其是業務量多寡具有季節性差異的企業,便可以善用人力派遣和業務外包的策略,在業務較多的季節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定期的人力派遣契約,或直接將該項業務外包出去。
人力派遣和業務外包的策略,初期對人事成本的撙節並無明顯助益,但由於該業務經由人力派遣或業務外包之後,得以與外在市場競爭機制相連結,長遠來看對組織內部活化很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