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31 18:07:22Zhaolin

新北市2011客家文化節活動設計甄選至3月1日止

新北市2011客家文化節活動設計甄選至31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新北市為完整呈現都會型客家風貌,彰顯特有的多元文化特色,符合現代簡單、樂活的時代趨勢,規劃具創新、延續性、不同以往傳統節慶之客家常民生活主體活動,達到傳承客家文化,創新客家精神,引領客家走入其他族群,提高新北客家能見度,並行銷推廣新北市國際新客都之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特研擬「2011新北市客家文化節活動規劃設計案甄選計畫」。凡對客家文化活動創意設計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徵選。為徵求各界對新北市創意客家特色提案計畫,提供高額活動獎金:第一名新臺幣20萬元;第二名新臺幣10萬元;第三名新臺幣5萬元,歡迎對客家文化創意設計有興趣之民眾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031日止(以郵戳為憑),詳細活動訊息請至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網站(http://www.hakka-affairs.tpc.gov.tw)查詢。洽詢電話:02-2960-34563836

新北市100年補助學校推廣客家文化活動實施計畫如下:

一、計畫目的: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輔導學校推展客家學術及藝文活動,營造多元優質之客家文化,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有限資源,進而達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新北市境內公立國民小學、中學、高中職、大學校院。

三、補助範圍:

(一)客家展演活動: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文物、語言、美食、學術、創作等相關展演活動。

(二)客家研習活動: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古蹟、文物、語言、美食、學術、創作等研習及教學活動。

(三)客家文史資料蒐集與出版: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古蹟、文物、語言、美食、學術、創作資料蒐集與出版。

(四)客家學術調查研究:包含音樂、戲劇、舞蹈、民俗、古蹟、文物、語言、美食、學術、創作等各項主題調查研究或人物口述歷史、影音資料建檔。

(五)其他有關創新推展客家事務之各項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計畫案,本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本經費不可支用購置設備或修建。

(三)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辦理之大型活動。

(四)申請經費項目雜支編列不超過所編列項目總和之5%

五、受理申請期間:

(一)分為三梯次受理申請,時間如下:

1.第一梯次受理時間為331截止,審查結果於4月中旬公告。

2.第二梯次受理時間為630截止,審查結果於7月中旬公告。

3.第三梯次受理時間為930截止,審查結果於10月中旬公告。

(二)各申請單位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計畫送()交本局(以郵戳為憑),除補件外,概不受理。

六、辦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231

七、補助金額:

100年度預算暫定150萬元整,由審查委員依據各校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金額。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2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者,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本計畫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審查小組由37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十一、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6.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7.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8.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經費與核銷:

(一)受補助之申請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1220日前辦理核銷完竣,未依規定完成者,列入下年度之補助依據),檢具領據、收支結算表、各項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並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如為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收支結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結餘款應繳回。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者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辦前兩週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三、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表單下載:http://www.hakka-affairs.tpc.gov.tw/web/SG?command=display&pageID=29685&page=view/1000131/
Vicky 2011-02-08 10:43:11

好誘人的獎金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