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12:30:58看啊 月亮就在那裡

偽造文書僅是輕罪嗎?可以視而不見嗎?

「罪刑法定主義」上至總統,下至平民百姓,任何人涉及觸法行為,應勿枉勿縱,其責任認定部分,則由司法機關處斷。
本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構成要件」以及「量刑」,國會認為現行法刑度偏低,增訂選罷法第 98 條之 2 新增條文,使之於法有據。

 



偽造文書僅是輕罪嗎?


連署書如果出現,連署書上有著已死亡者的個資、或他人冒名頂替簽署


「偽造署押」,則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卻以該他人自居而擅自簽具他人署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偽造」,則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8 條之 2 規定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選罷法「法條競合」


刑法,第 210 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1 條規定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你吩咐,我照辦!


刑法,第 28 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若與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攤」,則應論以共同正犯


刑法,第 29 條規定

「1.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唆使」,則指唆使原本沒有要從事犯罪的人,讓他產生犯罪意思而實施犯罪行為。


當有2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彼此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進行完成犯罪。若是教唆他人犯什麼罪,教唆犯就依所教唆的罪名來處罰

 



可以視而不見嗎?


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規定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義務告發」,則指公務員負責業務範圍內發覺有犯罪嫌疑時,向司法單位告發為公務員之義務。


根據刑法規定,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違背法令圖利自己或他人,或從事其他貪污舞弊的不法行為,就可能觸犯瀆職罪

 


圖:pexels.com

 

備註:

  • 本文登載日期為2025年4月25日,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司法院名詞解釋,「偽造」
司法院名詞解釋,「法條競合」
司法院名詞解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同正犯」
司法院名詞解釋,「教唆犯」
司法院名詞解釋,「義務告發」
臺灣高等檢察署,「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者,為教唆犯」
元照出版,偽造「署押」之行為態樣;姓名權在民、刑事領域之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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