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8 22:31:54Revival

轉貼: 醫糾法草案修正內容重點

衛福部依各界建言提出醫糾法草案11項建議修正內容重點
條號
104年5月建議條文
103年5月29日立法院協商條文
一、刪除「醫療常規」
第7條
(整款刪除)
醫療行為有無符合醫療常規。
二、「初步鑑定」改為「專業評估」
第7條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療糾紛之專業評估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之初步鑑定
三、平衡調解雙方責任。未規定須親自到場,可派代表
第16條
第56條
雙方當事人經調解會通知到場進行調解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經調解會通知到場進行調解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四、補償制度分階段實施,不限於「五年內」
第31條
醫療事故之補償…分階段五年內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
醫療事故之補償…分階段五年內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
五、補償制度各階段須先充分溝通再實施
第31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並與相關領域團體充分溝通後,分階段…
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分階段…
六、醫療風險分擔金由「醫療機構」繳納,不得轉嫁醫事人員
第32條
第34條
基金之來源…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基金之來源…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七、生產風險事故補償之基金來源,由政府預算撥充
第32條
生產風險事故基金應以政府預算撥充之。
(無特別規定)
八、醫療機構繳納上限為醫療收入「千分之一」,免再討論分擔比率
第33條
醫療風險分擔金按醫療機構每年醫療收入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繳納,實施比率上限為千分之一…於該範圍內,調整其比率。
醫療風險分擔金按醫療機構每年醫療費用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繳納,實施第一年定為千分之一;第二年起…於千分之三範圍內,調整其比率。
九、醫療事故補償之要件,擴大至「有因果關係」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
第38條
醫療事故之補償,以…該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為限。
醫療事故之補償,以…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
十、刪除強制取得財稅資料條款
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及其相關業務,得商請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或向財稅有關機關及其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命令或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及其相關業務,得命令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或向財稅有關機關及其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命令或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一、分析醫療事故根本原因包括「健保制度」及「勞動條件」
第50條
針對重大醫療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及勞動條件
針對重大醫療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