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虛坪行政」為何行政官員零法律刑責?
經過前幾篇相關的論述,我們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一個法理脈絡:行政機關在缺乏母法明確授權下,單憑《土地登記規則》與《建築技術規則》等行政命令進行擬制推論,將「公共設施」包裝成可販售的商品。這種「用推論代替法律」的行徑,不僅構成嚴重的違法行政,更侵犯了《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此時,任何一位秉持正義感的國民都會追問:「既然官員侵害了人民財產、幫特定產業開了後門,難道他們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嗎?難道不能告他們《刑法》圖利罪或廢弛職務罪嗎?」
答案殘酷而真實:在現行的刑法與行政法架構下,官員幾乎毫髮無傷。 這並非因為官員沒有失職,而是因為制度給予了違法行政極度厚實的「免責避風港」。
一、 刑法《圖利罪》的高門檻:包裝在「政策裁量」下的護身符
要控告行政官員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法律上有極其嚴格的刑事構成要件:官員必須「明知違背法令」,且客觀上要有「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具體對價證據。
然而,在「虛坪體制」的演進過程中,官員巧妙地將違憲行政包裝成「公共政策」與「行政裁量」:
- 法令背書的防禦:官員會辯稱,所有的公設登記都是依據內政部頒布的行政命令辦理,大家「依法行政」。即使這些行政命令本質上屬於「違憲擴權」,但在法院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官員便可主張自己「無明知違法之故意」。
- 通謀的利益難以證明:建商因「虛坪買賣」獲得龐大暴利是客觀事實,但官員只要將其解釋為「推動建築安全、改善社區居住品質之附帶結果」,檢調單位就極難舉證官員與建商之間存在刑事上的「不法圖利默契」。
這層「政策裁量」的防護罩,讓數十年來推動與維持虛坪體制的官員,完美躲過了圖利罪的刑事追訴。
二、 廢弛職務罪的適用困境:集體失職導致的「無人負責」
有人會問,難道不能用《刑法》第130條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嗎?
刑事法學上,廢弛職務罪要求公務員「怠忽職務」並因而「釀成災害」(例如造成具體的生命安全或極大公共災害)。然而,虛坪買賣所造成的損害,是漫長、慢性且分散在數百萬購屋者身上的「財產剝削」。
更棘手的是「體制性集體失職」:
三十年間,經歷了數十任內政部長、營建署長(國土署長)、地政司長與數千名基層文官。每一任官員都只是「沿用前人的行政解釋與慣例」,將這套擬制推論一代代傳遞下去。當責任被稀釋在龐大的官僚體系中,法官便無法將「違憲行政」的刑事責任歸咎於任何單一官員身上。集體的嚴重失職,最終演變成法律上的「無人負責」。
三、 行政責任與國賠機制的完全失靈
刑事責任告不成,那行政懲戒(如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懲戒)或國家賠償呢?
- 監察院與懲戒機關的怠惰:監察院過去雖多次對內政部提出糾正,要求檢討公設比過高的問題,但糾正案本質上僅具「行政促請改善」效力,無法對過去決策的官員進行實質的財產追繳或刑事懲處。
- 國賠體制的制度門檻:雖然《土地法》第68條有登記錯誤的賠償規定,但法院通常將「虛坪買賣」認定為「買賣雙方的私法契約行為」,政府只是提供登記平台,致使國賠請求在門檻階段就被攔截。
結語:終結公務體系的「合法違憲」惰性
台灣虛坪體制最可怕的地方,不在於某個官員收受了賄賂,而是整個體制建立了一套「公務員違憲行政卻完全不需要承擔個人代價」的避風港機制。官員可以繼續用「行政推論」自訂規則,替建商創造暴利、讓人民承受財產損失!
阿舍仔20261004
上一篇:沒有程序正義的議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