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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3 14:39:32阿舍仔

立法院為何成為「違憲虛坪」的幫兇。

在此系列文章中,我們剖析了台灣「虛坪買賣」如何從缺乏母法授權的「行政推論」,一路演變成行政權擅自僭越立法權的「違憲行政」。然而,許多人必然會產生一個核心疑問:
​既然這套體制在源頭就具有嚴重的法理瑕疵,為何身為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院,在制定與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不僅沒有撥亂反正,反而全盤照單全收?
​答案令人沉痛——立法院在立法過程中,並未扮演好憲法賦予的監督與制衡角色,而是選擇了最懶惰的法術路徑:直接接納既成事實,並用國家法律的權威,幫行政機關的違憲推論進行「二次洗白」。  
​一、 區分所有權比例:將「虛坪」寫入法律的核心破口
​1995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本意是為了建立集合住宅的自主治理秩序。然而,這部法律在設計社區運作的核心機制時,卻種下了深遠的惡果。
​條例第27條與第31條等規定,將社區重大決議(如召開區權人會議、修訂規約、選舉管委會)的表決門檻,設定為「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的雙重門檻;而第10條關於共用部分修繕與管理費用的分擔,同樣以「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為計算基準。
​問題就在於:什麼是「區分所有權比例」?  
​法律在定義這個比例時,直接引用了地政機關那套「將共有部分(公設)登記並分攤計入權狀總坪數」的行政登記基準。這意味著,立法院在立法時完全沒有審視公設登記與計價的法理正當性,而是直接把行政機關用推論包裝出來的「虛坪(含專有與共有分擔)」,無縫接軌地轉化為社區治理中的「權利與義務代利」。  
​二、 倒果為因的立法:將「行政黑箱」升格為「法律秩序」
​這種立法方式造成了極其嚴肅的法理倒果為因:
​源頭是違憲行政:內政部透過《土地登記規則》等行政命令,在沒有法律授權下創設了「公設得登記並包裝成坪數販售」的制度。
​中間是立法背書:立法院在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並未要求建商將「專有實坪」與「共有公設」在法律層面上嚴格區分,反而直接以權狀上的「坪數比例」作為賦予住戶表決權與分擔費用的依據。
​結果是違法洗白:一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三讀通過,「按坪數算表決權、按坪數收管理費」就獲得了最高層級的「法律授權」。原本行政機關「無母法授權的推論」,瞬間被立法院蓋章認定為「合法合規」。  
​立法院的麻痺怠惰,讓行政機關本應被檢討的違憲僭越,搖身一變成為堅不可摧的法律秩序。  
​三、 社區治理失靈:立法洗白後帶來的惡性循環
​立法院幫違憲虛坪「洗白」的代價,全由後續入住的無辜民眾承擔。這種以「虛坪比例」為核心的立法設計,直接導致了無數社區治理的悲劇:
​大戶與小戶的權力失衡:持有大坪數(或灌水多公設、多車位)的住戶,在區權人會議上擁有不成比例的表決權;而買小坪數實坪的住戶,發言權卻被嚴重壓縮。
​建商掌控社區開端:在社區成立初期,建商尚未售出的戶數或保留的地下室公設坪數,常使其擁有極高比例的「區分所有權」,得以在初期順利劃定有利於建商的規約,甚至掩蓋建案施工瑕疵。  
​管理費負擔不公:公設比極高但實際使用空間極小的住戶,必須依照包含龐大公設的權狀坪數繳納管理費,形成「幫大戶補貼公共設施維護費」的不等價現象。  
​結語:立法院必須撥亂反正,撕下偽善的立法標籤
​立法院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麻痺與妥協,是台灣虛坪體制得以盤踞三十年的最大幫兇。它讓建商可以理直氣壯地說「我們一切依法辦理」,也讓行政機關可以昂首挺胸地回答「我們尊重法律規定」。
​要終結台灣這場持續數十年的虛坪荒繆劇,立法機關絕不能再扮演行政機關與建商的洗白工具。立法院必須展現憲政機關應有的擔當,主動發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相關地政法規的實質重修,將社區治理的權利與義務徹底「解構」,回歸以「專有實坪」為計算核心,並將公共設施獨立回歸公用性質。
​唯有立法權停止麻痺、主動撥亂反正,台灣才能真正擺脫行政權僭越的陰影,建立一個講求法治與公平的房產市場!
 
阿舍仔202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