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3 10:45:24阿舍仔
行政權擅自僭越立法權的「虛坪買賣」。
當我們指責台灣集合住宅的「虛坪買賣」缺乏母法授權時,主管機關往往會以「這是行之有年的行政慣例」、「《土地登記規則》與《建築技術規則》皆依法訂定」來進行辯解。然而,如果將這套運作了三十年的體制放在憲法與行政法的照妖鏡下審視,就會發現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
政府透過一連串行政命令與擬制推論,逕行將公共設施包裝成可販售商品,這絕非單純的「行政裁量」,而是行政權嚴重踰越憲法分界、擅自代行立法權的違憲違法行為!
我國憲法實施權力分立,行政機關根本沒有「自訂法律」的權利。政府用行政推論強行創設「虛坪計價」規則,已深刻踐踏了現代法治國家的兩大核心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一、 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人民財產權遭行政權侵蝕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而《憲法》第二十三條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更確立了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凡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重大事項,必須由立法院通過法律定之,不得逕以行政命令替代。
購買房屋是台灣絕大多數民眾一生中最大筆的財產交易。建商將「公共設施」計入總坪數並按主建物單價販售,直接決定了人民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財產的移轉與分配。這樣重大、深刻影響人民財產權的事項,在法律保留的層級劃分中,絕對屬於「應由法律親自規定」的法律保留事項。
然而,立法院從未通過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共有面積得按專有部分單價計價販售」。內政部僅憑行政法規,就強行創設出讓建商將公設商品化的機制,這完全是行政權無視法律保留原則、擅自對人民財產權進行實質干預與重分配的違憲行徑。
二、 踐踏「授權明確性原則」:拿「拿雞毛當令箭」的行政僭越
在大法官(憲法法庭)歷來的解釋(如釋字第313號、第443號、第522號等)中,反覆強調:即使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補充法律,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嚴禁「概括授權」或行政機關自行擴張解釋。
主管機關常拿《土地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建物登記之授權)來作為實施公設登記的背書。然而,《土地法》授權內政部訂定《土地登記規則》,其目的僅是為了「維持產權登記之秩序與公示效果」(即告訴大家這塊地或這棟房子是誰的),完全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將共有產權賦予商品化計價之法律效力」。
內政部拿著「登記程序」的授權,擴張解釋成「可以按專有部分單價販售共有部分」,這正是典型的「拿雞毛當令箭」。行政機關拿著A授權去辦B事情,實質上就是在沒有立法機關授權的情況下「自己製造法律」,嚴重違反了授權明確性原則。
三、 擬制法律的危害:行政權「兼任立法者與裁判官」
行政權之所以不能自訂法律,是因為當行政機關自己當起立法者時,必然會造成權力失衡與責任甩鍋。
在虛坪體制中,政府扮演了極度不對稱的角色:
在利益創造階段:行政機關透過《建築技術規則》劃出各種免計容積,並透過《土地登記規則》准予登記,替建商創造了龐大的「虛坪變現」空間。此時,政府扮演的是「違憲擬制法律的立法者」。
在責任承擔階段:當民眾發現買了高公設卻面臨養不起、管委會黑箱、公設修繕爭議時,政府卻立刻切換身分,主張「買賣是私法契約自由、社區是私權自治」。此時,政府又扮演起「冷眼旁觀的裁判官」。
這種「用行政命令幫建商創造暴利,再用私法自治替自己開脫責任」的玩法,正是行政權自行擬制法律所帶來的必然毒果。
結語:擺脫行政霸權,回歸憲政法治
台灣的「虛坪買賣」不是什麼合理的歷史沿革,而是一場持續了數十年的行政權違憲僭越。政府以「行政推論」代替「法律授權」,將原本應由立法院審慎評估、嚴格把關的人民財產權重大事項,暗渡陳倉地交由行政命令來決定。
行政機關不能自訂法律,更不能用行政命令掏空人民的財產權。面對這場長期違憲的體制黑箱,政府不該再用修修補補的行政命令欺騙大眾,而是必須承認過去的行政失職,全面讓法治歸位——將買賣標的實質回歸專有實坪,把公共設施還給公共監管,才能真正終結這場行政權僭越導致的居住噩夢!
阿舍仔: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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