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8 18:37:00建和

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台北市教師會

發報單位:政策部
發報類別:媒體報導
 

各位老師教安:

以下新聞內容,對承受高度風險的第一線老師們而言,相信心中自有一番體悟。

台北市教師會在此提醒各位老師,此判例有其特殊之情境背景,並不適用於每個案例。老師進行輔導管教前,應明瞭法律之相關授權,以免引起糾紛。

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上述規定雖然賦予老師、學校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學生物品檢查之授權,但老師在執行時,仍應慎重考量學生心理感受、法規限制及程序之正義。如教育當局交付之政策規定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請速與台北市教師會反應,謝謝。

&n bsp; 台北市教師會敬上

Ps:如貴校教師並不瞭解輔導管教之最新規定,務必建議貴校安排相關研習,如需研習師資,可與本會聯絡。

 

 

法院判決:老師有權搜書包
自由時報:2007/12/18 04:09

學生與家長 求償百萬敗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昨天受訪時說「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


判決理由:屬於生活指導權


法官指出,學校並非單純傳遞知識,還有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的任務,而老師除授課外,還有「授業自由」、「教育評價」及「生活指導權」,合理的搜書包,屬於生活指導權範疇。


陳父則說,不願因這件案子影響自己及別人的孩子,一切由司法最後裁量,且他已遭雷某控告誹謗,不便再回應。陳母表示,她一直教育小孩子要尊重別人,但女兒卻未獲老師尊重,她認為老師不能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就搜書包,目前女兒已轉學,令她心疼。


判決書指出,雷作富為螢橋國中某班導師,陳女九十五年就讀該班時,雷帶著五名學生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當時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機,但陳女書包被查出手機。陳女及陳父主張,雷某未經學生及家長同意即搜書包,侵害隱私權。


雷作富主張,當時是配合執行台北市教育局「春暉專案」,了解有無違禁品進入學校,且目前幫派及毒品入侵校園層出不窮,他針對學生安全相關事項進行預防性檢查,出於公益目的,屬於合理管教範圍,且陳女未因帶手機遭任何責罰,並未侵害學生權益。


可阻卻違法 侵權也不必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也有「阻卻違法」性,雷作富為配合專案,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若因此侵權,因為阻卻違法,所以免責。


法官認為,隱私權的保障並非漫無邊際,而雷某僅是查看書包內物品,並未查閱學生日記、手機內容的隱私,加上陳氏父女無法主張何項隱私被侵害,判決雷不必賠償。


雷作富表示,他都是為學生好,至於會控告陳父誹謗,是因陳父在網路上散布不實的訊息,誣指他體罰學生受傷,他要求澄清,對方不理會,遂採取法律途徑自保。


師搜書包挨告 無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12.18 03:14 am


台北市螢橋國中一名國二女學生不滿班導師搜她的書包,控告導師侵犯隱私權,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老師檢查學生書包,屬於教師生活指導權的裁量範圍,判決女學生敗訴。這是國內第一件老師搜學生書包的司法判決案件。

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定教師除有相當理由及證據,不得搜查學生身體或書包等私人物品;螢橋國中的這名導師為了執行「春暉專案」,防制幫派進入校園,檢查同學的書包,法院認為,符合教育部規範的「正當理由」。

台北地院指出,教師除了授課,還負有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的責任,對學生所採的輔導管教措施,除非教師裁量有違法或顯然不當,否則應該尊重教師的決定。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去年九月實施春暉專案,行文要求各國中配合執行防制幫派滲入校園,螢橋國中在校內導師會議上宣導此事,要求導師協助。

國二的雷姓導師在晨間升旗時,利用學生都到操場參加升旗典禮,他帶班上五名幹部回教室,由學生檢查全班同學的書包,後來查到陳姓女學生違規攜帶手機,私下告誡她以後不可再帶手機。

陳姓女學生知道書包被檢查後,認為班導未經她及父母同意,就翻查她的書包,侵犯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並且違反教育基本法相關規定,回家後告訴家人,她爸爸陪她告上法院。

雷姓導師表示,他是依訓導處指示執行春暉專案工作,,屬於合理的管教範圍,並沒有損害學生的利益。

法官認為,學校未特別要求導師要如何執行春暉專案,由導師視狀況自行決定,導師採用檢查書包的方法,縱使有侵害學生的權利,也應被視為阻卻違法。

【記者林宜靜/台北報導】台北市螢橋國中老師檢查學生書包,遭學生提告,訓導人員感嘆,發生此事件後,除非是合理懷疑,否則不會檢查學生書包,甚至檢查前,還要問學生的意願。

匿名 2008-09-11 15:17:38

搜書包終局判決下來囉
請到下面網址讀取影像檔
http://photo.xuite.net/csccyh/273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