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8 18:34:31建和
法公佈了,教育局該做事了---臺北縣教師會
臺北縣教師會 函
會 址:220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連絡人:游喬蓉(分機19)
電 話:(02)29591170~3
傳 真:(02)29629858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96北教師會字第96123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建請縣府儘速研議臺北縣所屬縣立中等學校教師縣內介聘作業要點,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惠覆。
說明:
一、 96年12月14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高級中學法」與「職業教育法」修正案,此使長年離鄉背景、夫妻分隔二地或無法善盡子女奉養父母養育重恩之高中職教師,終得依據明確之法源,使高中職學校教師,得與國中、小教師同享教師介聘之制度,以實現返鄉服務之心願。
二、 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學校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可知,辦理公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教師之介聘辦法,由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建請縣府儘速研議臺北縣高中職教師介聘作業辦法,並即刻成立臺北縣高中職學校教師介聘小組,期能於97學年度實現臺北縣高中職教師之介聘作業,成為真正引領全國他縣市高中職教師介聘工作之教育翹楚。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所屬會員學校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
會 址:220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連絡人:游喬蓉(分機19)
電 話:(02)29591170~3
傳 真:(02)29629858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96北教師會字第96123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建請縣府儘速研議臺北縣所屬縣立中等學校教師縣內介聘作業要點,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惠覆。
說明:
一、 96年12月14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高級中學法」與「職業教育法」修正案,此使長年離鄉背景、夫妻分隔二地或無法善盡子女奉養父母養育重恩之高中職教師,終得依據明確之法源,使高中職學校教師,得與國中、小教師同享教師介聘之制度,以實現返鄉服務之心願。
二、 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學校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可知,辦理公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教師之介聘辦法,由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建請縣府儘速研議臺北縣高中職教師介聘作業辦法,並即刻成立臺北縣高中職學校教師介聘小組,期能於97學年度實現臺北縣高中職教師之介聘作業,成為真正引領全國他縣市高中職教師介聘工作之教育翹楚。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所屬會員學校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