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拍照自保!最該拍的其實是這4個證據!
車禍發生時,不要只顧著先拍車損狀況,保留容易消失的證據才重要!(本報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網路上持續流傳著一篇〈法醫寫給「開車族朋友」的一封信〉文章,無法得知作者的真實身分,但就遇到交通事故時車主應該自保的做法,給了民眾一些提醒。不過,也有部分說法可能並非事實。
台北市警政署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組長林洸賢表示,車禍發生時,如文內提到多保留證據、為日後佐證的做法是可以參考的,但發生車禍時,車主還有更應該先做的事!
車禍後處理方式分為「一般車禍」與「死亡車禍」,第一時間的基本處理動作差異【如下表】。林洸賢組長提醒,通常車主都會急著想拍車子受損狀況,其實忽略了最應該先記錄存證的,應該是「容易消失的跡證」!
一定要先拍!容易消失的跡證:
.目睹車禍發生可能人證:
像是後方車主的車牌,需要時可以車牌查人,或有行車記錄器可以調閱,佐證車禍發生狀況。
.路旁狀況:
佔用道路的施工三角錐、併排停車…,這些都可能是影響視線、造成車禍發生的原因。
.兩造車輛彼此的相對位置:
可拍不同角度、相對方位,以利日後互為確認。
.撞擊點:
拍下兩造車禍撞擊點的近距離角度、狀況。但相對比例物則不見得必要,對警方判定影響不大。
林洸賢組長提醒,以上跡證請先搜齊才是最重要。至於文中照相注意事項提到的幾個必拍重點,損壞情況是已然存在的事實,可以等車輛移到路邊之後再盡情詳細拍照。底盤、擋泥板通常影響不多,可依車主自保意願拍攝。至於「煞車痕」的拍攝,林洸賢說,煞車痕不容易抹滅,員警抵達現場之後也一定會丈量與拍攝,如果車主真的要拍,請務必注意後方來車等危險狀況,確保人身安全。
還能要求警、檢做什麼?
文中還提到,「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林洸賢組長表示,員警觀察車主呼氣、臉色正常時,通常不會強制做酒測,但事故車主若為保障自我權益,可以提出要求。遇到死亡車禍,檢察官在筆錄過程中,會詢問「是否有需要保障自己的其他要求」,藉時可以提出抽血或藥物等其他檢驗要求;不過,若是對方身亡,則改由法警相驗。
至於身體受傷的拍照,傷患自行拍照是個人行為,但拍攝他人身體受傷照片則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亡者大體在法醫相驗後會拍照存證,做為日後判斷肇事責任歸屬的證據。
文/法醫寫給「開車族朋友」的一封信
萬一不幸發生車禍,光靠"行車紀錄器"就夠了嗎 ?請您仔細看看﹝法醫﹞所寫的這一封信,對於您及家人朋友會有所助益。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一定要自備相機 (當只有一支手機時,定會因為發生車禍,不斷的使用,甚至於沒電池) 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傳統相機(或數位相機),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或是銅幣、手機等...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 一定要照,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 底盤要照相,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這是根據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來源;http://auto.ltn.com.tw/news/5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