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狹人稠、市區地段更是格外擁擠,不僅汽車、有時就連摩托車都難以尋得一個車位。但最
近又有一項最新的議題,如果摩托車停好卻被人從停車格內移出,最後因此還被警察取締開單,
這該怎麼辦?
一般而言,要進行此類申訴第一個念頭都是請警察調監視器,但監視器並不是無所不在、畫面角度
也並不一定是我們要的。也因此,最近警察會進一步建議摩托車騎士在鬧區停車時對自己的車輛
加以拍照存證(而且盡量多拍不同角度);由於智慧型手機的風行,相信這一道手續並不麻煩、
只怕車主太懶。
(這違規的明顯...就看警察有沒有意願過來開單了...)
我們都知道,會去把別人的車從停車格內移出來的人大多沒什麼公德心,但停車位不足也是
問題的根源之一。就以擁擠的台北市區為例,大量的摩托車流動,鬧區的車位卻明顯不及其需求,
這才促使某些沒公德心的人”自私”的去做這種事(不然也不會有人這麼無聊以移動別人的摩托車為樂
吧…又不是說很輕鬆…)。
(鬧區停車就是這樣...摩托車之間都已經貼到不能再貼了...)
也因此,筆者會建議前往鬧區就盡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者停車時稍微停遠一點,
稍微走點路並不會讓自己吃上什麼虧,卻可以保證自己的愛車不會受到無理的對待,也能避免
莫名的罰單以及申訴的繁雜手續。
附錄申訴過程: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1.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接受裁罰
2.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參考以下作法
A.已自動繳納罰鍰
(1)已結案逾20日→不得聲明異議
(2)結案20日內
a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申訴
a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a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
於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b.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有關當局申訴
b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b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於
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B.未自動繳納罰鍰
(1)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申訴
a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a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
於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2)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有關當局申訴
b1.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服=接受裁罰
b2.民眾獲知申訴結果,對申訴結果→不服=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有關當局索取裁決書後,
於20日內聲明異議(會轉送地方法院審理),最後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以上有關當局為各地區監理站及相關政府機關。
來源:http://incar.tw/post/U-should-know-about-Motorbike-been-move-o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