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5 02:02:33蘋果樹下的橘子
看到的條文,轉貼上來。
論及法律對隱私的保護,先拿冷硬的條文來看,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祕密罪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至於狗仔習用的竊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落實在判決案例上,「隱私」始終是一條浮動的線,幾年前曾有一個著名的判決案例,引發「隱私權」的眾多討論:一名男子在停靠路旁的車內自慰,被路人發現後報警,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嫌遺移送,法院卻判無罪,主因是「該男子在合法停放路旁的自用車內自慰,當時車窗緊閉,由於自用車視為個人財產空間的延伸,非不特定第三人能進出,因此該男子當時身處個人隱私環境中,不算『公然』猥褻;若車窗開啟,就會構成公然猥褻。」
這是個比較極端的案例,由此可見「隱私」的模糊性,但若套到公眾人物的例子裡,隱私的定義恐更遭大幅壓縮,只為餵養無益的、無意義的「大眾興趣」,而非「公眾利益」(雖然兩者都接近於Public Interests,卻是完全兩種不同概念)。
*擷取自中時電子。
*************
台長云:
這篇是在中時看到的,擷取其中一段,轉貼給各位。
照字面上提的。
當公眾或非公眾人物隱私被公佈,形成更多的騷擾跟打擾時。人民可以訴諸公訴,但當事情必須走到法律途徑,就僅剩下無情跟冷血的底線。
媒體的好,在於能提攜提醒社會大眾;媒體的壞,在於遭誤用的可能。
人有知的權利,但是當知的尺度已經超越一般尺度時,是否就該審視與尊重一下,當事人的警界線?
--------<荒山果園>
至於狗仔習用的竊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落實在判決案例上,「隱私」始終是一條浮動的線,幾年前曾有一個著名的判決案例,引發「隱私權」的眾多討論:一名男子在停靠路旁的車內自慰,被路人發現後報警,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嫌遺移送,法院卻判無罪,主因是「該男子在合法停放路旁的自用車內自慰,當時車窗緊閉,由於自用車視為個人財產空間的延伸,非不特定第三人能進出,因此該男子當時身處個人隱私環境中,不算『公然』猥褻;若車窗開啟,就會構成公然猥褻。」
這是個比較極端的案例,由此可見「隱私」的模糊性,但若套到公眾人物的例子裡,隱私的定義恐更遭大幅壓縮,只為餵養無益的、無意義的「大眾興趣」,而非「公眾利益」(雖然兩者都接近於Public Interests,卻是完全兩種不同概念)。
*擷取自中時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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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云:
這篇是在中時看到的,擷取其中一段,轉貼給各位。
照字面上提的。
當公眾或非公眾人物隱私被公佈,形成更多的騷擾跟打擾時。人民可以訴諸公訴,但當事情必須走到法律途徑,就僅剩下無情跟冷血的底線。
媒體的好,在於能提攜提醒社會大眾;媒體的壞,在於遭誤用的可能。
人有知的權利,但是當知的尺度已經超越一般尺度時,是否就該審視與尊重一下,當事人的警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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