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3 14:56:13Montblanc
自以爲是
勞動基準法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
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全民健保法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勞工退休金條例
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我不知道是哪個勞動法令專家告訴公司,月全薪45,000,可以用30,300去投保勞保、健保以及勞工退休金。
是為了投資方所好,把薪資拆成一大堆名目,然候把30,300給個名字叫工資,就可以這樣加保?資方腦袋有
洞才會相信這種說法是合法?
台中人這麼委屈要去吞忍這種剝削勞工的雇主?貝多芬第五號交響曲聽完都發洩不了我的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