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轉售不課奢侈稅?3點細節得注意★中信房屋(小馬)0935-251-628

持有房產2年內轉售有奢侈稅的問題,其中若是透過贈與再轉售房屋,也得留意是否符合奢侈稅課徵範圍,一般來說,「受贈」如父母贈送子女、夫妻贈與都必須獲贈後持有2年出售才免奢侈稅;若屬「受遺贈」因繼承遺產立即轉售則沒有奢侈稅問題。 獲贈轉售房產是否課徵奢侈稅?要注意小細節。(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受贈房產轉售的奢侈稅課稅稅率,除了按照持有1年內稅率15%、超過1至2年內稅率10%之外,奢侈稅的課稅基準則是按照「房屋部分」課徵,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例,A父親在2013年3月贈與1筆房產給兒子B,當年度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700萬元。 兒子B在同年8月以2000萬元(土地1400萬元、房屋600萬元)出售房產,因為持有滿1年奢侈稅稅率為15%,是以600萬元「房屋部分」換算,總共需申報90萬元。 「受贈」行為包括父母贈與給子女、夫妻互贈,上述2種行為轉售房產都必須持有2年才免徵奢侈稅,而獲得遺產的「受遺贈」,則不受奢侈稅規範。在夫妻贈與的部分,若夫妻持有非自用住宅,以互贈方式再出售,則是以獲贈時間開始計算,而非加乘雙方持有時間。 至於「受贈」房產出售而繳納的奢侈稅也屬交易成本,中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產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財產交易所得,其中繳納的奢侈稅為出售房屋必要費用,可計算在房屋交易損益列舉申報,除此之外,包含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等都可列報。 以前述案例來說,B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房產的財產交易所得為200萬元(售價6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奢侈稅9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