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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拒愛滋。民團:公開歧視。(2013.03.13)

【立報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台灣愛滋行動聯盟12日表示,台北市政府在社會住宅公開說明會時表示排除愛滋感染者,不但違反愛滋權益保障條例,也違反住宅法。台灣露德協會秘書長徐森杰表示,市政府此舉就是公開歧視愛滋。

台灣愛滋行動聯盟指出,台北市政府以行政院在雙北市劃定5處社會住宅基地,在公開向社區說明時排除愛滋病感染者、遊民等7類族群入住。

徐森杰表示,社會住宅提供10%的名額保障弱勢族群,但在公開說明會中,市政府卻將弱勢又區分階級,包括遊民、精神障礙,愛滋感染者則排在最末。

社會排除已違法

徐森杰指出,政府口口聲聲說不歧視愛滋,但這樣的行為就是一種歧視,不但已公然對弱勢族群進行社會排除,深化疾病污名以及及社會烙印,更違反「人類免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也抵觸住宅法裡明定任何人均享有公平的居住權利。

徐森杰表示,愛滋病需要透過特定的傳染途徑,共同居住並無傳染疑慮。因此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就指出:「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者可按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住宅法第四十五條指出,「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

徐森杰表示,住宅法對於歧視待遇沒有規定罰則,但前述條例便有。而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已於12日表示,北市政府的處理違反平等及不得歧視精神。他表示,政府是否會主動處理台北市政府違法歧視,或還要等民間團體申訴才會進行處理,如此可顯現政府對於歧視愛滋的事件處理態度。

此事件也可看出社會對於愛滋的了解及接納程度不足,這也導致許多兒童、老人、長照等收容機構不願收容愛滋感染者,反而讓民間團體承擔政府應該照顧愛滋感染者的責任。

居住正義 政府有責

台灣愛滋行動聯盟表示,台北市政府身為公部門,理應保障所有民眾的居住權益,如今卻公然行歧視特定族群。除了嚴正抗議,也呼籲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應善盡主管機關之職責,依據上述相關法律「保障社會弱勢」、「反歧視」等立法精神,對台北市政府予以開罰懲誡,以落實保障弱勢社群的居住正義。

台灣愛滋行動聯盟成員包括台灣露德協會、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小YG行動聯盟、世界愛滋快樂聯盟、帕斯堤聯盟、台灣愛之希望協會、中華民國台灣懷愛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