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導油品名單要嘸 立委批變相護航 關務署提出說明
一、查進口稅則「15180050」項下之貨品種類繁多,包括使用過之廢油、非食用且未使用過之動植物混合油及調製動植物油;另38231930項下之貨品為植物油脂精製過程中所得之酸性油,該2項貨物目前均無輸入規定,因此,本號列下之貨品,尚無須經主管機關輸入許可即可辦理通關放行。
二、海關對前述2項貨物係依通關自動化採風險管理機制,按風險等級由系統篩選為C1(免審免驗)、C2(文件審核)及C3(應審應驗)通關方式(目前海運通關C1約60.23%;C2約34.89%,C3約4.88%; 空運C1約83.09%;C2約11.55%,C3約5.36%),抽中C2之貨物,海關將審核其申報貨物名稱、稅則號別、產地、數量及輸入許可等文件,抽中C3之貨物,則須經人工查核實到貨物是否與申報之貨名及稅則號別相符。
三、目前關務署已就上開2項貨品近3年之進口報單資料逐項檢視,其中多項紀錄係屬F1及D8 報單,該2類報單分別為「國外貨物運入自由貿易港區」及「國外貨物進入保稅倉庫」報單,因自由貿易港區及保稅倉庫之未稅貨物,性質上視同尚未進口,須俟該貨物進入課稅區時,才由海關依照上述進口貨物通關作業程序辦理。
四、扣除上述F1及D8 報單之貨物外,關務署已過濾出88筆可疑之報關資料(HS 15180050號列69筆,38231930號列19筆),已責成各關查核是否有稅則歸類錯誤或故意將可食用油脂申報為非食用油脂之情形,如有違規情形,依其情節辦理補稅,或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補證明文件。
五、為防範不肖業者故意申報錯誤稅則號別或虛報貨名逃避輸入查驗,關務署已全面提高油脂類產品之進口查驗比率及書面審核比率,同時全面加強所有可食性貨品之事後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張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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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