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隨著天氣轉變,炎炎夏日將至,緊接著就邁入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也因此,針對去(102)年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之修正,營利事業詢問相關問題也增加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所得稅,與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有別,課稅效果亦有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最低稅負制下,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之損失,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以0計算;若為正數者,得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如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時,以0計入基本所得額。
另為鼓勵長期投資,自102年度起,新增了長期持有的優惠,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計算上開之證券交易所得中,如有屬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換句話說,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與損失相互抵減,並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在當年度「長期持有」的「股票」交易正所得範圍內部分,只以半數計入;超過部分,以全數計入,並以其合計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舉例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自所得額中減除。另有適用長期持有按所得半數課稅之股票交易所得,其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並應保存完整之股票買賣明細資料,以做為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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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