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14 09:30:45板新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薪資扣繳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之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姓名:吳俊儀,電話:(056338571108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