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3 08:53:30板新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不知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1項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原會計年度為11日至1231日,於10212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自10321日至104131日,其10311日至131日未分配盈餘如何計算。該局說明,該營利事業之10311日至1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103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7123

 

分 類: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