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7 17:49:52板新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得時,可列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所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局表示,因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由於自100年6月1日起,在個人出售房屋時,只要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之內且未符合免課稅條件者,就必須要依照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該稅捐支出既然是為了出售房屋依法需負擔的稅捐,所以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於房屋部分,納稅義務人則可以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喔!【#4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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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