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9 17:06:06板新
建築師及技師公會辦理鑑定等銷售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有民眾檢舉某技師公會接受委託從事鑑定工作,前後收取鑑定費用共計5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結果,該公會辦理鑑定業務,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技師辦理,由公會收取鑑定費用後,其中100,000元轉付與承辦之技師,已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此屬該公會代收轉付款項,非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然該公會自留款項400,000元,核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漏未報繳營業稅,遭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20,000元並處1.5倍罰鍰。
該局呼籲,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接受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中之自留款項部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避免遭查獲補稅另加以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