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2 16:51:42板新
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請注意上述規定,以正確開立憑單。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審查二科薛靜涓,電話:04-23051111轉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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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