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9 16:46:01板新
核准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申請改按月申報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分支機構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申請改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者,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第35條第2項並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營業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後,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申請改以每月為1期辦理申報者,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營業登記於臺北市萬華區,另於臺中市及高雄市分別設有A、B兩家分公司,甲公司近日經財政部核准自101年3月起申報101年1-2月期營業稅時,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其A分公司有外銷貨物得適用零稅率,甲公司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後,得退還外銷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甲公司為免資金積壓,擬申請改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甲公司雖無外銷貨物,惟因其業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且其分支機構確有得適用零稅率之外銷貨物,故應由甲公司向該局萬華稽徵所提出申請改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免由A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但書另規定,營業人經核准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所稱同一年度係指日曆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是今年度內經核准改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者,今年度內不得再變更申請改以2個月為一期辦理營業稅申報,應於每月15日前依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前一月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