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6 16:58:09板新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1年5月3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未於該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25萬元,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徵應納稅款外,須另加徵2萬5千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或甚未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5萬元的怠報金。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尤其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尚未辦理10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國稅局提醒您,請儘速補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6-17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