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3 17:50:08板新
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小心被課徵贈與稅。 (2011/11/23)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如果售價低於公告現值,出賣人又未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之證明文件,該土地之讓售價額與其時價(即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部分,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查獲的案例是甲君於95年度將其名下所有之土地出售與乙君,買賣價款為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1,900餘萬元,涉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情事,國稅局乃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甲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據法院拍賣資料與前揭土地之鄰近土地,在交易上,確實有低於公告現值之價值出售情形,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主張之鄰近土地,經查與系爭土地均有相當距離,並非如其所述係鄰近之土地,至於所主張法院拍賣資料,土地拍定年度為98年,而本件買賣發生於95年度,相隔數年,尚不足以反映本件買賣當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因此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售土地之情形,除能提出售價與市價相當之證明文件,否則該土地之讓售價額與其時價之差額部分,將會被補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楊稽核 06-2298039
彙總編號:10011-1201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