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7 09:42:36板新

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說明。 (2011/10/25)

(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或先購後售致出售時有2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故上開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另外,本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係考量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為換屋,先購後售致持有2戶房地情形,爰該款之適用應以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時,原僅持有1戶房地且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為限。

想要更進一步瞭解該條例之相關資訊,歡迎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7314)。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