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18)聯署
心湖裡飄著困惑
鏡子中浮出憂愁
腦波躍動著思緒
解鈴還須繫鈴人
晝夜不停地思索…
如何做到100%的防禦?
僅持1/3的土地持份主張拆屋還地
平心而論就法官立場而言
或許..
是有爭議的訴求!
就如同芭樂縣政府函文所述:…
應依照民法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解鈴還須繫鈴人…
應該尋求T市市政府和國有財產署
支持與認同拆屋還地的主張!
於是寫信於T市市政府和國有財產署。
書信寫道:
持有王八段7444地號和4447地號土地的
各位地主你們好:
我也是王八段7444和4447地號土地持有人之一,
各位應該清楚現今這兩塊土地被竊佔者占用多年,
本人以民法767條、179條、184條訴請拆屋還地,
目前和竊占者已進入民事訴訟中。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
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不予免徵
也就是說若芭樂市稅務局經查證土地上有違建
即需課稅且補繳5年的土地稅,
而稅務局並非跟竊占者索討
則是會向地主課稅和補稅!
茲關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本人於民國107年向芭樂縣政府
告發土地上違建,
但至今民國109年遲遲未拆除,
又投訴縣長信箱請說明為何不拆除違建
芭樂縣政府書涵表示:
會納入「A類優先執行案件」分項、分次執行排程拆除
經本人查證因芭樂縣政府因財政困頓,
這項優先執行案件尚未排定,
也因屬巷弄道路又非急迫性需拆除,
故拆除違建將會是遙遙無期的空頭支票!
茲關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
本人原依照也是地主之一
國有財產署的作法酌徵收租金,
但是出庭當日時赫然發現
竊佔者們都沒意願租用
且沒願意拆除土地上的違建,
更誇張陳訴自己非竊占者並沒有使用土地,
本人特此說明雖然刑事不起訴(因過追溯期)
並不表示被告等人沒佔用土地的事實,
竊占者們是經由檢警花一年半時間找到
並確認觸法事實,
本人認為檢警沒有理由造假,
由此可知竊占者是持著擺爛不處理的心態!
本人期盼無論各位地主
願不願意拆除土地上違建,
懇請出示公文回覆以便本人後續訴訟,
法院認為本人謹持有1/3的土地持份,
要求拆除違建是有爭議,
避免日後訴訟中不必要的枝節
和尊重各位地主的意願,
特此書函懇請各位
秉持土地正義、道路共享和維護自身權益,
表態贊成或不贊成拆屋還地,
謝謝各位協助幫忙!
寫完後掛號寄出期盼獲得
T市市政府和國有財產署支持與認同
聯署主張拆屋還地!
待續…